车辆模型竞赛裁判员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周小虎提供 时间:2008/9/23 11:17:56 点击数:2720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车辆模型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各级各类车辆模型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制定本细则。
1.2 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车辆模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1.3 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2.1 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设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领导下,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等项工作。
2.2 裁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应主要是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并由参加本项目裁判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由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名单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2.3 裁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车模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组织裁判员学习、考核、注册;按规定举办裁判员晋级考试;提出对车模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意见;修订车模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2.4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或车模运动协会(模型运动协会)行使裁委会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3.1 车辆模型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3.2 车辆模型裁判员技术等级条件及审批权限:
3.2.1 三级裁判员:掌握和正确运用车辆模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一般裁判工作;初步掌握本项目英文裁判术语,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2.2 二级裁判员:熟悉车辆模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准确运用;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基本掌握本项目英文裁判术语,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周岁者,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2.3 一级裁判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车辆模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基本了解本项目英文竞赛规则并掌握裁判术语;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者,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3.2.4 国家级裁判员:精通车辆模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全面组织该项目省级竞赛裁判工作能力;掌握竞赛编排办法和车辆模型英文规则、裁判术语;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三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5周岁者,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3.2.5 国际级裁判员:至少三次在全国性车模比赛中任裁判长以上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向国际车模联合会(IFMAR)推荐为国际级裁判员。
3.2.6 荣誉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突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该项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及国际性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5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经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其荣誉裁判员称号。
3.3 车辆模型临场执行裁判一般在55岁以下,其他岗位一般在60岁以下。
3.4 各级车辆模型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相应级别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并达到相应条件者,可以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时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4.1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除外)。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车辆模型裁判员注册期。
4.2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应到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50元。
4.3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备案。
4.4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4.5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4.5.1 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4.5.2 考核不合格;
4.5.3 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4.6 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车模竞赛的裁判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5.1 各级车辆模型竞赛的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
5.2 全国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5.3 裁判员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国单项竞赛就近选派裁判员,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次比赛裁判总数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由本地裁判补充。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聘,一般由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提出方案,商承办单位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具体比例不受限制。
5.4 各级车模比赛的总裁判长(或组委会有关部门)须在比赛开始前检查裁判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裁判员,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6.1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6.1.1 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
6.1.2 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6.1.3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6.1.4 接受体育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6.1.5 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6.1.6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6.2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6.2.1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6.2.2 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6.2.3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6.2.4 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6.2.5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七章 裁判员管理
7.1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以保证裁判员公正执法。
7.2 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车模比赛的总裁判长(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签署考核意见。
7.3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表彰国家级以上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裁判员),并酌情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7.4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7.5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该裁判员审批单位批准,由该审批单位发出通报。
7.6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7.7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7.7.1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7.7.2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7.7.3 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8.1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 8.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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